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训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条 学校资产处是实训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实训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实训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评估考核;制定实训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第二章 实训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三条 实训设备实行计划管理,由资产处组织需求单位编制实训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四条 编制购置计划应采取“规划优先、立项拨款、重点投资、效益评估”的方式,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可能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确保实训、科研的正常开展和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实训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
第六条 每年进行一到两次实训设备申报立项,临时需要增加的购置计划项目从严按照以上程序予以论证立项。
第三章实训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标,资产处负责制作标书、签定供货合同并具体负责合同书的实施。
第四章 实训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九条 实训设备的验收:实训设备到货后,资产处会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实训设备验收规定就实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建立实训设备管理帐簿和业务技术档案,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实训设备由资产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实训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 或退换。
第十条 实训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一)应加强实训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实训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实训设备维修人员队伍。维修时以自修或校内维修为主,校外维修为辅。
(二)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实训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对实训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实训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三)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实训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
第五章 实训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处对实训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训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 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实训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人事处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退休等手续时,要及时通知资产处,以便及时收回其个人使用的实训设备,并对其管理的实训设备进行全面交接,对不辞而别人员使用的实训设备由各使用部门负责追回。
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实训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评估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贵重实训设备操作。实训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处的指导。未经资产处和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实训设备。
第十三条 资产处应按照原国家教委 1984 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实训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实训设备明细帐卡。财务处应根据资产处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使用部门建立设备分户帐卡。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利用我校的设备开展对外服务。可按 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实训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通过多渠道和措施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五条 资产处每年或根据上级要求对实训设备清理清查一次。
第六章 实训设备的变更
第十六条 实训设备的变更,系指实训设备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实训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实训设备资产处有权重新调
配使用。专业调整、实训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处对实训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八条 实训设备因使用年限已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实训设备主管部门办理。若无偿调拨,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实训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 写报废单,经资产处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实训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资产处和保卫部门,填写损 坏、丢失报表。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实训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查清责任,视 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实训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训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训设备管理部 门批准。拆改的实训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实训设备由资产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 实训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重视实训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单位应配备实训设备专职或 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专职或兼职实训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资产处设备管理科备案,因工作需 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资产处。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要经常组织实训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 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